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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、颁发《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》的通...
1、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的管理,把歌舞厅办成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娱乐场所,根据**、福建省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2、第一条 为加强市歌舞厅的管理,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,保障歌舞厅活动健康发展,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,根据文化部、**部、**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社字〔89〕第118号文件,制定本规定。
3、入厦必检、三天两检。所有入厦人员抵达后应立即在一场两站进行落地检,并在第三天再检测一次。近7天内有涉疫地区旅居史的,抵厦后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、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告。愿检尽检、应检尽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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